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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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 一、政府機關。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四、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六、其他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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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各機關、學校和團體可以為了維護安全和秩序而申請設置駐衛警察。這包括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公私立醫療機構、公民營金融機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及其他機構和團體。例如,在一所公立大學中,校方可以申請設置駐衛警察以確保校園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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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