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 一、政府機關。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四、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六、其他機構、團體。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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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 一、政府機關。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四、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六、其他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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