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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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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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及團體得就其必要從事警衛業務者,經內政部核准後,得設置駐衛警察。內政部應就各機關、學校及團體提出之駐衛警察設置計畫進行審議並核准,應為設有駐衛警察之機關、學校及團體編制駐衛警察條例,機關、學校及團體應予擬訂,經入諮至內政部核定實施。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第四十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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