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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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該條法規有兩項款,以下進行釋義: 1. 依照第1項款的規定,各機關、學校、團體欲設置駐衛警察時,需填寫申請書並送交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核准。如果該機構的分支機構跨越直轄市、縣(市)範圍,則需轉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例如,某政府機關位於新北市,該機關想要設置駐衛警察,就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送交新北市警察局進行核定。但如果該政府機關有分支機構位於桃園市,則需要把申請書轉報內政部警政署進行核定。 2. 根據第2項款的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和公立學校設置駐衛警察時,需要依照行政程序報准並編列預算來辦理。然而,對於公立大專校院若以非編列預算員額設置駐衛警察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某個公立學校想要設置駐衛警察,就需要遵循行政程序,如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編列預算,然後才能進行設置。但是,如果這所公立大學選擇以非編列預算的方式設置駐衛警察,則可以直接按照上述程序進行設置。
- 核定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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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