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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學校、團體申請設置駐衛警察應填具申請書,送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核定;其分支機構跨越直轄市、縣(市)者,轉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2.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設置駐衛警察,應循行政程序報准後編列預算辦理。但公立大專校院以編列預算員額設置駐衛警察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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