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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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
- 2.當地警察局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其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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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根據本條規定,駐衛警察的職責範圍限定在其所駐在的單位區域內。這表示他們負責維護該區域的治安以及執行交通整理工作等。 2. 當地警察局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其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定之。根據本條規定,當地警察局在必要時可以協調駐在單位,指派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和整理交通。駐衛警察在此地區執行勤務時必須遵守由當地警察局制定的執行勤務守則。這表示他們的工作職責不僅限於駐在單位區域內,還可以在鄰近地區提供協助。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例子。例如,當地警察局在某特定場所舉辦大型活動時,可能需要更多的警力來維護治安和整理交通。在這種情況下,當地警察局可以協調駐在該場所的駐衛警察,在活動期間在該場所及其鄰近地區提供支援,並根據活動的需求制定相應的執行勤務守則。這樣做可以確保大型活動的安全與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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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