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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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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險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及的法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18-1 條」所述,依該條規定,駐衛警察的待遇、退職、撫慰、資遣以及保險,都適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該管理辦法的第十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根據此法條的內容,駐衛警察的待遇、退職、撫慰、資遣以及保險事項,都會根據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而不適用該管理辦法的第十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然而,由於問題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或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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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18-1 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險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