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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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退職金之給與,按退職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職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基數標準,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規定。
- 2.前項所定年資之計算,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
- 3.前條第二款第二目退職人員,其心神喪失或失能,係因公所致者,按其一次退職金總額另加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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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退職金之給與,根據退職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職金,上限為六十一個基數。其基數標準,參考駐在單位職員的規定。 舉例:若退職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為10年,且基數為10萬元,則該退職人員的一次退職金為10個基數,即100萬元。 2. 若退職人員的年資未滿半年,則以半年計算。 3. 若退職人員屬於前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即因公而導致心神喪失或失能者,其一次退職金總額另加百分之二十。 舉例:若退職人員的一次退職金總額為100萬元,且因公而導致心神喪失或失能,則其可再獲得額外的20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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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