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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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 2.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五、因戰爭波及以致死亡。
- 3.第一項遺族領受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 4.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慰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慰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 5.駐衛警察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三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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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在遭遇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的情況下,其遺族有權申請一次撫慰金。 就第2項的款式分類來看,因公死亡者的定義有以下情事: - 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而死亡。 -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而死亡。 -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而死亡。 - 因戰爭波及而死亡。 根據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撫慰金的領受人依序為: 1. 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 2. 子女。 3. 父母。 4. 祖父母。 5. 兄弟姊妹。 如果沒有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除了未再婚配偶之外的其他遺族,撫慰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果沒有配偶或者配偶再婚,撫慰金將依序由其他遺族領受。在同一順序中,如果有多人,如果有人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撫慰金將平均分配給其他有權領受的人。然而,根據第一項規定所指定的第一順序領受人死亡、拋棄或者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該遺族的子女將以代位領受。 至於第5項,如果駐衛警察在生前設立了遺囑並指定了撫慰金的領受人,則根據他的遺囑進行分配。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些規定可以確保駐衛警察的遺族在遭遇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時能夠獲得一定的經濟支持。
- 遺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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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