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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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駐衛警察之撫慰金給與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按其於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
- 2.前項撫慰金基數及給與標準,比照第十三條之規定,未滿十五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3.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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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對於病故或意外死亡的駐衛警察,根據他們在駐在單位服務的年資,每半年給予一次撫慰金,最高金額不能超過六十一個基數。對於因公死亡的駐衛警察,除了根據前項的規定給予撫慰金外,還需要額外給予十五個基數的撫慰金。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對於未滿十五年資且未滿半年的人員,撫慰金的基數及給予標準需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計算。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對於第一項第二款所指的人員,其在駐在單位服役的年資未滿十五年的情況下,其年資應以滿十五年計算。 依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些規定是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制定的,且該資料版本較舊,並沒有提供最新的資訊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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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