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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駐衛警察之撫慰金給與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按其於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
  2. 前項撫慰金基數及給與標準,比照第十三條之規定,未滿十五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3.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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