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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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該條規定了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的給與方式和年資計算。根據第1款,駐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和公立學校的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的年資計算方式是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的年資。然而,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的人不予累計年資。 根據第2款,退職、撫慰金的處理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並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這意味著駐在單位可以根據法規規定來處理退職、撫慰金的核定事宜,並向相應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提供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7月30日)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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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