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資遣費者,不予累計。
  2. 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並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