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駐衛警察之退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種類及條件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願退職: (一)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二)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失能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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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之退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種類及條件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願退職: (一)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二)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失能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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