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私立醫療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私立學校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比照駐在單位人員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私立醫療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私立學校的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應參照駐在單位人員的相關規定辦理。這表示駐衛警察的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等事項應根據該機構或學校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駐衛警察在一家私立醫療機構工作,那麼他的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事項應參照該醫療機構的人員規定辦理。這表示他的薪資、福利、退休金等待遇,以及退休時的撫慰金和資遣費等,都應按照該醫療機構的規定進行支付。 參考資料: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