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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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駐衛警察隸屬於駐在單位;執行勤務兼受當地警察局之指揮監督。
- 2.駐衛警察之升職、獎懲、考核、考成、解僱,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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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駐衛警察隸屬於駐在單位,並執行勤務時受當地警察局的指揮監督。駐衛警察的升職、獎懲、考核、考成、解僱等事項,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並辦理後,需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駐衛警察典型事例」,駐衛警察是指在各機關或學校團體設置保全人員,負責該機關或學校團體警衛與保安事務的人員。他們隸屬於駐在該機關或學校的單位,並執行勤務時受當地警察局的指揮監督。 例如,某大學設有駐衛警察隊,該警察隊負責該大學內的警衛與保安工作。這些駐衛警察隸屬於該大學,執行勤務時須遵循當地警察局的指揮、監督並服從其命令。他們的升職、獎懲、考核、解僱等事項由大學的管理單位進行核定和處理,並將相關資料函報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備查。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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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