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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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站及輸血分站辦理民防輸血可利用各該單位之現有設備,不需另籌經費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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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輸血站和輸血分站可以使用現有的設備來進行民防輸血,不需要另外籌集資金來購置設備。這意味著輸血站和輸血分站可以利用已有的設備來執行民防輸血的任務,而不需要額外的經費投入。 例如,如果一個輸血站已經擁有足夠的輸血儲存設備和相關的輸血器材,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他們可以直接使用這些現有的設備來進行民防輸血,而不需要再花費資金來購置額外的設備。這樣可以節省成本,並且更方便地進行民防輸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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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