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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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輸血每次以二百五十西西為標準,並以在三個月內未為他人輸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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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9條,每人每次輸血應以二百五十西西為標準,且限制在三個月內未接受他人輸血的情況下進行。意即每次輸血的血液量應為二百五十西西,並且在三個月之內未接受過他人的輸血。相關資料及案例方面,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的相關文件,如「民國 100 年衛生福利部令第832號」、「民國109年7月5日衛生福利部醫療品管局薦公告-預防傳染病血液安全管理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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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