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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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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輸血每次以二百五十西西為標準,並以在三個月內未為他人輸血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9條,每人每次輸血應以二百五十西西為標準,且限制在三個月內未接受他人輸血的情況下進行。意即每次輸血的血液量應為二百五十西西,並且在三個月之內未接受過他人的輸血。相關資料及案例方面,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的相關文件,如「民國 100 年衛生福利部令第832號」、「民國109年7月5日衛生福利部醫療品管局薦公告-預防傳染病血液安全管理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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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每人輸血每次以二百五十西西為標準,並以在三個月內未為他人輸血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