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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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人健康標準如左: 一、年齡:二十至四十五歲以內。 二、體重:四十五公斤以上。 三、血色素: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心肺:健全。 五、康氏梅毒試驗:陰性。 六、婦女:不在月經妊娠哺乳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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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 8 條,輸血人健康標準有以下要求: 1. 年齡:輸血人的年齡應介於二十至四十五歲之間。 2. 體重:輸血人的體重應超過四十五公斤。 3. 血色素:輸血人的血色素含量應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4. 心肺:輸血人的心肺功能應維持正常狀態。 5. 康氏梅毒試驗:輸血人的康氏梅毒試驗結果應為陰性。 6. 婦女:輸血人若為女性,則應不處於月經、妊娠或哺乳期。 例如,如果一位輸血的女性年齡為三十歲,體重為五十公斤,血色素含量為百分之九十五,心肺功能正常,康氏梅毒試驗為陰性,且不處於月經、妊娠或哺乳期,則符合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 8 條的輸血人健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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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