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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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輸血站及輸血分站平時應經常徵求志願捐血及應徵輸血人實施體格初檢,並將檢查合格人分別登記,俾戰時或空襲時召集捐 (徵) 輸血時再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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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7條,各輸血站和輸血分站在平時應該定期徵求志願捐血和應徵輸血的人進行體格初檢,並將合格的人分別登記。這樣,在戰時或空襲時就可以召集這些人進行輸血時的複檢。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13)
- 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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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