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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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窯爐廠礦煙火,按其各別情況,由其業主採取左列數種方式,以達到燈火管制之目的。 一、加蓋遮光罩。 二、漏光部分蓋金屬板。 三、建築避光室。 四、煙囪加蓋金屬罩。 五、管制時封閉爐門。 六、管制時熄火。 七、夜間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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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23條,窯爐廠業主在進行燈火管制時,可以選擇下列數種方式: 1. 加蓋遮光罩。 2. 漏光部分蓋金屬板。 3. 建築避光室。 4. 煙囪加蓋金屬罩。 5. 管制時封閉爐門。 6. 管制時熄火。 7. 夜間停止工作。 以這個法條中的第23條為例,這個法條是針對窯爐廠進行燈火管制的規定。根據這個法條,窯爐廠的業主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選擇上述提到的數種方式來達到燈火管制的目的。例如,可以在窯爐上方加蓋遮光罩或漏光部分蓋上金屬板,也可以建造避光室,或在煙囪上加蓋金屬罩等等。在進行管制時,還可以封閉爐門,熄火,或在夜間停止工作。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窯爐廠的燈火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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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