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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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燈火管制任務時,特別注意左列各場所及目標: 一、小街僻巷及棚戶攤販區。 二、背街窗戶及無人居住之房屋或無人看守之廟宇寺院。 三、江河海灣附近村鎮及其停泊船艦。 四、沿交通線 (陸地) 附近之村鎮及行駛之車輛。 五、窯爐廠礦等處所。 六、軍公機關學校部隊團體及眷區宿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29條,該條規定在執行燈火管制任務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場所和目標: 一、小街僻巷及棚戶攤販區。 二、背街窗戶及無人居住之房屋或無人看守之廟宇寺院。 三、江河海灣附近村鎮及其停泊船艦。 四、沿交通線(陸地)附近的村鎮及行駛之車輛。 五、窯爐廠礦等處所。 六、軍公機關學校部隊團體及眷區宿舍。 根據該條規定,這些場所和目標在執行燈火管制任務時需要特別注意,以確保防空警報、燈火和音響設施的正確執行。例如,在江河海灣附近的村鎮及停泊船艦,在燈火管制中可能需要特別關注海上船艦的照明情況,以確保能夠正確回應防空警報。又例如,在軍公機關學校部隊團體及眷區宿舍中,可能需要特別注意這些地點的照明安排,以確保各單位能夠在防空警報時快速做出反應。以上只是針對這些場所和目標舉出的一些範例,具體的執行細則還需參考更詳盡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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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