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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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實施燈火管制後,如再發布警報,不再供電,並以專線供電之警報器或輔助警報器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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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30條規定,夜間實施燈火管制後,如果再發布警報,照明設施將停止供電,並改以專線供電的警報器或輔助警報器來發布警報。根據最新這項法條的內容,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警報器仍然能夠正確發布警報,即使燈光被關閉或停止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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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