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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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燈火之遮光設備,由使用者自行設計裝置,力求達成掩蔽之目的。軍公單位,更應早期完成,各級主管防空單位,須負責督導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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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31 條,各種燈火之遮光設備是由使用者自行設計和安裝,目的是為了達到掩蔽的效果。對於軍公單位而言,更應該在早期完成這項工作。各級的主管防空單位有責任負責監督和檢查這些工作的進行。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有一個軍事基地對外來訪的訪客要進入該基地,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31 條的規定,該基地應該要安裝適當的燈火遮光設備,以達到對外界掩蔽的目的。當訪客進入基地時,防空單位應負責監督和檢查這些燈火遮光設備是否正確地安裝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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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