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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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稱音響係指電 (汽) 笛、喇叭、號角、手搖器、蜂鳴器、銅 (鐵) 鐘、無線電擴音器、民間鑼、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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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32條,本章所指的音響包括電(汽)笛、喇叭、號角、手搖器、蜂鳴器、銅(鐵)鐘、無線電擴音器、民間鑼、鼓等各種聲音裝置。しかし、具体的な規定や範例は明示されてい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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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