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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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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稱音響係指電 (汽) 笛、喇叭、號角、手搖器、蜂鳴器、銅 (鐵) 鐘、無線電擴音器、民間鑼、鼓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32條,本章所指的音響包括電(汽)笛、喇叭、號角、手搖器、蜂鳴器、銅(鐵)鐘、無線電擴音器、民間鑼、鼓等各種聲音裝置。しかし、具体的な規定や範例は明示されてい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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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32 條規定:「本章所稱音響係指電 (汽) 笛、喇叭、號角、手搖器、蜂鳴器、銅 (鐵) 鐘、無線電擴音器、民間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