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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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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音響,在戰時得依左列規定限制或管制: 一、各省 (市) 縣、鄉、鎮音響報時一律停止。 二、火車之汽笛喇叭,一律用單三秒至四秒之短音,除必要時作緊急安全措施外,不得連續超過五次。 三、汽車喇叭,一律用單一秒以下之短音,不得連續超過二次。 四、消防車除裝小型警鐘外,不得另裝電動及手搖警報器。 五、各種戰車蜂鳴器,除作戰及演習場所外,其他時間一律禁止使用,演習時並應事先通知民防單位,公告週知。 六、各軍 (公) 救護車,一律用喇叭,嚴禁裝用其他音響。 七、軍 (民) 用鴿,嚴禁繫笛飛行。 八、各地教會、寺、廟銅 (鐵) 鐘,夜間禁止敲擊,進入警戒戰備階段,不分日夜,一律禁止敲擊。 九、各地戲院及民間婚、喪、喜慶、商店、攤販、鑼鼓音響,以及商店無線電商號所用之擴音機,除空襲時及戰時應嚴密管制外,得免管制。但得視情況予以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33條,戰時對於音響的限制或管制如下: 一、各省(市)縣、鄉、鎮的音響報時必須停止。 範例:在戰時,各地政府的音響系統不得再用來播放報時訊息。 二、火車的汽笛喇叭只能使用三到四秒的短音響,除非為了緊急安全措施,不然不得連續超過五次。 範例:在戰時,火車駕駛只能使用短而持續時間為三到四秒的汽笛喇叭聲。 三、汽車的喇叭只能使用短於一秒的音響,不得連續超過兩次。 範例:在戰時,汽車駕駛只能短按喇叭不超過一秒,並不得連續按超過兩次。 四、消防車除非裝有小型警鐘,否則不得再裝電動或手搖的警報器。 範例:在戰時,消防車除了可以裝有小型警鐘外,不能再裝有其他電動或手搖的警報器。 五、除了在作戰和演習場所外,各種戰車的蜂鳴器禁止使用,並在演習之前必須事先通知民防單位並公告週知。 範例:在戰時,各種戰車的蜂鳴器只能在作戰和演習時使用,其他時間禁止使用,並且在演習之前必須事先通知民防單位並公告週知。 六、各軍(公)的救護車只能使用喇叭,嚴禁裝用其他音響設備。 範例:在戰時,各軍(公)的救護車只能使用喇叭,禁止裝用其他音響設備。 七、嚴禁在軍(民)用鴿中使用筒或笛子進行飛行。 範例:在戰時,嚴禁在軍(民)用鴿中使用筒或笛子進行飛行。 八、各地的教會、寺廟的銅(鐵)鐘在夜間禁止敲擊,在進入警戒戰備階段後,不論白天黑夜一律禁止敲擊。 範例:在戰時,各地的教會、寺廟的銅(鐵)鐘夜間禁止敲擊,在進入警戒戰備階段後,無論是白天還是黑夜都不能敲擊。 九、各地的戲院、民間婚喪喜慶商店攤販的鑼鼓音響,以及商店無線電商號使用的擴音機,除非在空襲時和戰時應嚴密管制,否則可以免於管制,但根據情況可能會有限制。 範例:在戰時,各地的戲院、民間婚喪喜慶商店攤販的鑼鼓音響和商店無線電商號使用的擴音機除非在空襲時和戰時必須受到嚴密管制,才能免於管制,但根據情況仍可能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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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33 條規定:「前條音響,在戰時得依左列規定限制或管制: 一、各省 (市) 縣、鄉、鎮音響報時一律停止。 二、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