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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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非動力船舶 (包括軍艦、漁船) 使用汽笛、號角,除依國際航海避難章程規定外,應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航行之船舶音響,在無空襲時得免管制。但停泊港內之船舶,除啟航或發生重要災害 (含火警) ,得依國際性規定,使用汽笛外,其餘一律禁止鳴放汽笛。 二、各地港口民防單位,應與所在地電信局海岸電台切取連絡,並應架設對講電台,傳遞有關空襲情報。 三、各海岸電台,獲得當地港口民防單位傳報之有關空襲情報,應立即按規定信號傳播,凡距離港口十公里以內之艦船、機帆船,無論其行駛或停泊,在未解除警報前,一律禁止鳴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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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34條的規定,動力船舶和非動力船舶(包括軍艦和漁船)使用汽笛、號角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航行中的船舶,在沒有空襲時可以不受管制地使用音響設施。但停泊在港口內的船舶,除非是起航或發生重要災害(包括火警),根據國際性規定可以使用汽笛外,其他時間一律禁止鳴放汽笛。 二、各地港口的民防單位應與所在地的電信局海岸電台保持聯繫,並且應該設置對講機,以傳遞相關的空襲情報。 三、各海岸電台一旦收到當地港口民防單位傳遞的有關空襲情報,應立即按照規定傳播相應的信號。在離港口十公里以內的船舶,無論是在行航還是停泊,只要警報未解除,一律禁止鳴笛。 參考資料: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檢索日期:2021年3月30日。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站: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w/202009/20200900002160.shtml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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