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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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服行防空任務之部隊,聞緊急警報音響或接獲燈火、音響管制命令時,應即協同憲警出動檢查所轄區域 (含水上) ,如發現不遵守第三章、第四章之規定者,應予勸告或糾正,必要時並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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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35條,當部隊在執行防空任務時,若聽到緊急警報音響或接到燈火、音響管制命令,應立即與憲警合作,檢查所轄區域(包括水上)。如果發現有不遵守第三章和第四章規定的情況,應進行勸告或糾正,必要時甚至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的《營建技術規範95.5.31修正》第4.8.12條,設置防空警報建築物視訊監測設施,應以確保防空警報廣播內容及其相關訊號相符合,並能平穩、清晰、連續、全方位廣播為原則。這表示設置這樣的設施時,應確保其正常運作以便進行緊急警報廣播。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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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