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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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勸告或糾正而無效者,應視其情節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從嚴處分或分別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其為軍公教人員者,並函請其服務單位依法懲處。 一、拒絕依第六條規定設置警報台 (器) 者。 二、不依第十一條規定裝設及修護防空警報收播系統者。 三、違反第三章、第四章關於燈火管制及音響管制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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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36條,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勸告或糾正而無效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從嚴處分或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軍公教人員則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依法懲處: 1. 拒絕依第六條規定設置警報台(器)。 2. 不依第十一條規定裝設及修護防空警報收播系統。 3. 違反關於燈火管制及音響管制的規定。 以下為與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如果某個場所拒絕依照該法第六條的規定設置警報台(器),並經勸告或糾正仍然不改變立場,那麼根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從嚴處分該場所,例如開罰款或撤銷相關營業許可證。 另外一個例子是,根據該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某個場所不依法規裝設和修護防空警報收播系統,並經勸告或糾正後仍然未能改善,那麼主管機關可以針對該場所採取更嚴厲的行政處分,例如開罰款或移送法院起訴。 最後一個關於燈火和音響管制的例子是,如果某個場所違反了相關規定,例如使用違法的照明設備或超過允許的噪音水平,並經勸告或糾正後仍然不改變立場,那麼主管機關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而採取相應的處分措施,例如開罰款或勒令該場所停止相關活動。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處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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