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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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 2.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請領。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請領權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族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族請領之。
- 3.參加編組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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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顯示,民防法第10條規定了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的順序。首先,配偶及子女優先請領,其次是父母,再次是祖父母,然後是孫子女,最後是兄弟姊妹。在同一順序有多人的情況下,撫卹金需要平均請領。如果有人拋棄請領或因法定事由喪失請領權,則由其他同一順序的遺族請領。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沒有人請領,則由次一順序的遺族請領。如果參加編組的人在生前預立了遺囑並指定了請領撫卹金的遺族順序,則按照遺囑的指示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請領。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請領權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族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族請領之。 參加編組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者,從其遺囑。
立法理由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規定參加編組人員死亡時﹐其遺族請領撫卹金之順序及相關規定。
- 遺囑名詞
- 民防法 第 9 條條文
(0901206 制定)
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規定參加編組人員死亡時﹐其遺族請領撫卹金之順序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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