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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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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九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依本職身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前項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法第11條規定如下: 1. 第九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依本職身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前項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根據上述法規,第九條提到的給付請領權必須在可行使之日起的兩年內行使,否則將會消滅。然而,若個別情況有其他規定,則需遵從該規定。此外,在前項所提到的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以最新資料為例,沒有提供針對民防法第11條的具體裁判書或判決書。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第九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依本職身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立法理由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明定請領各項給付之時效期間。並訂明各項給付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俾保障人民權益。

(0901206 制定)

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明定請領各項給付之時效期間。並訂明各項給付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俾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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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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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11 條規定:「第九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依本職身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