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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防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九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依本職身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前項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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