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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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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2. 2.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辦理機關負擔。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3. 3.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4. 4.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5. 5.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6. 6.第二項所需之各項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辦理機關(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編組人員有前項應補足差額之情形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9條的內容,可以釋義如下: 1.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訓練、演習、服勤導致受傷、生病、身心障礙或死亡的情況,根據其原本的職位身分相關規定,有權領取相應的各項給付。這可能包括工資補償、醫療費用、身心障礙給付和撫卹金等。 2. 如果無法按照前一項的規定領取各項給付,則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 傷病者:醫療費用由辦理機關負擔,需要送醫治療的費用。 - 身心障礙者:根據身心障礙等級給予一次性的身心障礙給付,給付金額根據不同身心障礙等級而有所差異。 - 死亡者:給予一次性的撫卹金,金額根據情況而定。 - 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適用前述規定給付撫卹金。 3. 基數的計算基準是根據公務人員的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 4. 身心障礙等級的鑑定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5. 如果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領取各項給付,但已領取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金額,則應補足差額。 6. 各項費用和應補足差額需由辦理機關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核發。但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中的公民營事業機構編組人員,如有應補足差額的情況,則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資料來源範例:根據國家法規資料庫網站,民防法第9條的內容可以在《民防法》中找到,並且可以根據該法律的法規解釋來進一步理解和解釋相關條文。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辦理機關負擔。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之各項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辦理機關(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編組人員有前項應補足差額之情形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卹金或其他各項給付,以免增加政府財政支出。   二﹑編組人員無法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宜保障其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應辦理醫療﹑身心障礙給付及撫卹。   三﹑第三項規定撫卹金給付基數之計算。   四﹑第四項規定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第五項規定依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之各項給付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請領者,應補足其差額,俾資保障。   六﹑第六項規定第二項所需之各項費用及第五項應補足差額之核發機關。

(0901206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卹金或其他各項給付,以免增加政府財政支出。   二﹑編組人員無法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宜保障其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應辦理醫療﹑身心障礙給付及撫卹。   三﹑第三項規定撫卹金給付基數之計算。   四﹑第四項規定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第五項規定依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之各項給付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請領者,應補足其差額,俾資保障。   六﹑第六項規定第二項所需之各項費用及第五項應補足差額之核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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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9 條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