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直屬任務(總、大)隊、院(站)、總站;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但其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
-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 第二條第六款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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