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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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 2.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 3.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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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5條的規定,民眾可以根據以下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的編組活動,包括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和服務: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屬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的員工,以及村、里、鄰長,根據他們的職責、專長、經驗和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和民防分團的編組。 2. 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和自來水等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員工,根據他們的職責、專長、經驗和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的編組。 3. 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的員工,應該參加各該單位的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的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在校學生應該參加各該學校的防護團編組,並提供支援服務。 4. 除了前三款編組以外的成年國民,在未滿七十歲的情況下,根據他們的居住區域、專長、經驗和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和民防分團的編組。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的編組、教育、演習和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和教育部一起制定。 根據第3款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參考資料: - 民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法務部. - 民防總隊職系別 (https://sitc.mnd.gov.tw/Publish.aspx?cnid=2078&p=20664&LevelList=2#title01). 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民防團職系別 (https://sitc.mnd.gov.tw/Publish.aspx?cnid=2087&p=20701&LevelList=3#title01). 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民防分團職系別 (https://sitc.mnd.gov.tw/Publish.aspx?cnid=2091&p=20706&LevelList=4#title01). 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立法沿革 4 版
(0901206 制定)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人民應依職務﹑年齡遴選參加各種民防編組﹐以利民防工作之推行。 二﹑第二項規定有關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任務﹑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以因應實際需要﹐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0930423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立法理由為使民防法與災害防救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相結合,俾便重大災難發生時,由全民防衛動員體系提供能量,供各分立機制運用及應變,爰增列第三項。
(1031209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立法理由基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第a款規定之精神,並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刪除民防團隊編組、遴選有關「性別」之條件;並為鼓勵國人加入民防團隊行列服務人群,修正提高年齡之限制規定為「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
(1091229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年滿二十歲」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國民,修正為「成年」國民。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人民應依職務﹑年齡遴選參加各種民防編組﹐以利民防工作之推行。 二﹑第二項規定有關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任務﹑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以因應實際需要﹐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為使民防法與災害防救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相結合,俾便重大災難發生時,由全民防衛動員體系提供能量,供各分立機制運用及應變,爰增列第三項。
基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第a款規定之精神,並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刪除民防團隊編組、遴選有關「性別」之條件;並為鼓勵國人加入民防團隊行列服務人群,修正提高年齡之限制規定為「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年滿二十歲」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國民,修正為「成年」國民。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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