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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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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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6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這表示那些正在執行兵役並接受軍事訓練的人,不需要參加民防團隊編組。這包括現役軍人以及正在服役的兵役人員。 參考資料:《兵役法》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被列入年度動員計畫要員的後備軍人,也不需要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參考資料:《國軍後備軍人任用條例》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被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的補充兵和後備軍人,同樣免除參加民防團隊編組的要求。 參考資料:《國軍後備軍人任用條例》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被列入勤務編組的替代役役男退役後,也不需要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參考資料:《役政署替代役役男勤務編組綱要》 這些資訊提供了民防法第6條規定的相關情境和例子。基於這些條文解釋和相關法規,可以得出結論,符合上述情形的人無需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立法沿革 3 版
(0901206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現役及受替代役訓練、服替代役勤務未退役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者。
立法理由列舉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情形﹐以利執行。
(1031209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立法理由一、參照兵役法第十六條常備兵役之區分,第一款「士兵役現役」修正為「常備兵役現役」;另「受替代役訓練、服替代役勤務未退役」等文字,均屬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範之替代役,爰併同修正為「替代役」,以避免身分混淆。 二、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增訂「軍事訓練」為常備兵役之類別,爰於原條文第一款配合增訂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情形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三、原條文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1080322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立法理由國防政策時有調整,為避免未來兵役制度變革時又須配合修法,爰以概括規定予以簡併。
- 兵役法法規
列舉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情形﹐以利執行。
一、參照兵役法第十六條常備兵役之區分,第一款「士兵役現役」修正為「常備兵役現役」;另「受替代役訓練、服替代役勤務未退役」等文字,均屬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範之替代役,爰併同修正為「替代役」,以避免身分混淆。 二、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增訂「軍事訓練」為常備兵役之類別,爰於原條文第一款配合增訂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情形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三、原條文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國防政策時有調整,為避免未來兵役制度變革時又須配合修法,爰以概括規定予以簡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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