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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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身心障礙者。 二、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三、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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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7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經由主管機關的准許免除參加民防團隊編組的義務: 一、身心障礙者。 二、健康狀態不適宜參加編組者。 三、根據公務性質不適宜參加編組者。 依據我的瞭解,身心障礙者可以被免除參加民防團隊編組的義務。例如,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了身心障礙者的保護和權益,並且強調要促進他們的自立和發展。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中,也有相關的規定,例如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的計算方式等。 至於健康狀態不適宜參加編組的情況,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該法條並未明確規定何種健康狀態不適宜參加編組。若有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解釋文件,可以透過主管機關的准許來確定是否符合免除參加編組的資格。 至於公務性質不適宜參加編組的情況,我也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該法條並未明確規定何種情況下的公務性質不適宜參加編組。若有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解釋文件,可以透過主管機關的准許來確定是否符合免除參加編組的資格。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身心障礙者。 二、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三、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立法理由列舉得經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情形﹐以符實際。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06 制定)
列舉得經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情形﹐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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