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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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8條,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在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可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而參加服勤期間,該人員所屬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該給予他們公假。津貼的發給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參與民防團隊的人員能獲得適當的福利和支援。有關任職軍事機關人員之津貼發放以及服務期間所享有的公假,可參考國防部相關法規或裁判案例作為參考。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另為補償個人參加服勤期間所受損失﹐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津貼發給標準﹐以保障人民權益並利防工作之推展。 二﹑為保障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權利及避免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遭受損失﹐於第二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或廠場應給予公假。
- 代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另為補償個人參加服勤期間所受損失﹐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津貼發給標準﹐以保障人民權益並利防工作之推展。 二﹑為保障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權利及避免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遭受損失﹐於第二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或廠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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