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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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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8條,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在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可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而參加服勤期間,該人員所屬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該給予他們公假。津貼的發給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參與民防團隊的人員能獲得適當的福利和支援。有關任職軍事機關人員之津貼發放以及服務期間所享有的公假,可參考國防部相關法規或裁判案例作為參考。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另為補償個人參加服勤期間所受損失﹐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津貼發給標準﹐以保障人民權益並利防工作之推展。 二﹑為保障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權利及避免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遭受損失﹐於第二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或廠場應給予公假。

  • 代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06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另為補償個人參加服勤期間所受損失﹐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津貼發給標準﹐以保障人民權益並利防工作之推展。 二﹑為保障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權利及避免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遭受損失﹐於第二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或廠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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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8 條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