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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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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 3 條的規定,該法所謂的主管機關,在中央即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即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即為縣(市)政府。這表示民防相關事務在各級政府中有不同的主管機關負責。 參考資料: 內政部網站 - 關於內政部的組織與業務職掌 直轄市政府網站 - 關於直轄市政府的組織與業務職掌 縣(市)政府網站 - 關於縣(市)政府的組織與業務職掌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本法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防主管機關﹐以確立民防體系。   二﹑第二項規定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以達訓用合一之目的﹔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以明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06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防主管機關﹐以確立民防體系。   二﹑第二項規定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以達訓用合一之目的﹔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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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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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民防工作與軍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