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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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作範圍如下: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導。 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 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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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2條的規定,民防工作的範圍包括多個項目,如空襲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協助搶救重大災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支援軍事勤務、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民防教育及宣導、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以及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這些工作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例如,在空襲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民防機關應該提供情報傳遞、警報發放,並進行防空疏散避難和空襲災害的預防措施。此外,民防還應該協助搶救重大災害,維護地方治安,支援軍事勤務,以及進行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和服勤等工作。 參考資料:民防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導。 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 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立法理由列舉民防工作範圍﹐作為推行民防之準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列舉民防工作範圍﹐作為推行民防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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