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導。 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 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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