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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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制定本法。
- 2.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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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防法第1條規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即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到平時防災救護和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的目的。根據法條第2項規定,如果本法沒有相關的規定,則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民防法 (106年4月4日修正) 範例:在災害發生時,根據民防法的規定,民眾可以運用自身的力量進行自衛和自救,共同保護自己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此外,在戰時,也可以有效支援軍事任務。例如,在地震時,民防法可以適用於組織救災志願者,提供救援和救護的支援。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民防工作性質﹐確立本法宗旨在有效運用民間力量(含人力﹑物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能力﹐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 二﹑第二項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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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06 制定)
一﹑依民防工作性質﹐確立本法宗旨在有效運用民間力量(含人力﹑物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能力﹐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 二﹑第二項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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