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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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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簽發徵購命令,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之藥品醫材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法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的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可以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簽發徵購命令,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的藥品醫材以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的民防必需物資。根據這一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戰時或事變時,有權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的藥品醫材和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的民防必需物資。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簽發徵購命令,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之藥品醫材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資。

立法理由訂明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徵購有關急救醫療使用之物資﹐俾有利任務之達成。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06 制定)

訂明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徵購有關急救醫療使用之物資﹐俾有利任務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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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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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簽發徵購命令,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