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簽發徵購命令,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之藥品醫材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法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的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可以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簽發徵購命令,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的藥品醫材以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的民防必需物資。根據這一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戰時或事變時,有權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的藥品醫材和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的民防必需物資。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簽發徵購命令,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之藥品醫材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資。
立法理由訂明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徵購有關急救醫療使用之物資﹐俾有利任務之達成。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06 制定)
訂明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徵購有關急救醫療使用之物資﹐俾有利任務之達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