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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前二條徵用、徵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資所有人、管理人應按徵用、徵購命令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物資。 二、使用物資機關於收到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 三、徵用物資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管理人。 四、徵用之必要操作人員,應按徵用命令規定時間、地點,向徵用機關報到。
  2. 前項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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