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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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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前二條徵用、徵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資所有人、管理人應按徵用、徵購命令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物資。 二、使用物資機關於收到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 三、徵用物資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管理人。 四、徵用之必要操作人員,應按徵用命令規定時間、地點,向徵用機關報到。
  2. 2.前項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14條,對於執行徵用和徵購,有以下的規定: 1. 物資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按照徵用或徵購的命令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被徵用的物資。 2. 使用物資的機關在收到物資後,應立即填發受領證明,內容應包括物資的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和評定價格。 3. 徵用的物資應該在證書中載明徵用的期限,並交予被徵用物資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4. 徵用所需的操作人員應按照徵用的命令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徵用機關報到。 根據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在民防法的執行中,進行物資的徵用和徵購的細節作出了規定。其中,強調了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按照命令的規定進行交付,並要求使用物資的機關在收到物資後立即填發受領證明。此外,還要求徵用的物資在證書中載明徵用的期限並交予相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另外,對於執行徵用的人員還有報到的要求。 參考資料: 法務部,民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3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執行前二條徵用、徵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資所有人、管理人應按徵用、徵購命令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物資。   二、使用物資機關於收到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   三、徵用物資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管理人。   四、徵用之必要操作人員,應按徵用命令規定時間、地點,向徵用機關報到。   前項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列明執行徵用﹑徵購之程序﹐以利執行。   二﹑第二項訂明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之訂定依據﹐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0901206 制定)

一﹑第一項列明執行徵用﹑徵購之程序﹐以利執行。   二﹑第二項訂明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之訂定依據﹐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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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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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前二條徵用、徵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資所有人、管理人應按徵用、徵購命令規定時間、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