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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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物資,不得徵用、徵購: 一、具外交豁免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四、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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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 15 條,以下各款物資不得被徵用或徵購: 一、具有外交豁免權的人所有的物資。 二、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務所必需的物資。 三、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資。 四、經行政院指定公告的其他物資。 根據這個法條,具有外交豁免權的人所有的物資不得被徵用或徵購。這些人通常是外國使節、外交官或其他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此外,各級政府機關在執行公務時所必需的物資也不得被徵用或徵購。這包括政府部門需要使用的辦公設備、車輛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源。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資也是受法律保護,不能被徵用或徵購。這些物資通常包括食物、飲水、藥品以及其他人們生活所需的基本物品。最後,根據行政院指定公告的其他物資也不能被徵用或徵購。行政院可以通過公告來指定一些特定的物資,以保護其不受徵用或徵購的限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確保他們能夠獲得必要的物資。這也是為了避免政府濫用徵用權力,限制人民的自由以及損害他們的利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下列各款物資,不得徵用、徵購: 一、具外交豁免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四、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立法理由列舉不得徵用﹑徵購之物資﹐以資明確。
- 豁免權名詞
(0901206 制定)
列舉不得徵用﹑徵購之物資﹐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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