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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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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物資,不得徵用、徵購: 一、具外交豁免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四、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 15 條,以下各款物資不得被徵用或徵購: 一、具有外交豁免權的人所有的物資。 二、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務所必需的物資。 三、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資。 四、經行政院指定公告的其他物資。 根據這個法條,具有外交豁免權的人所有的物資不得被徵用或徵購。這些人通常是外國使節、外交官或其他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此外,各級政府機關在執行公務時所必需的物資也不得被徵用或徵購。這包括政府部門需要使用的辦公設備、車輛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源。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資也是受法律保護,不能被徵用或徵購。這些物資通常包括食物、飲水、藥品以及其他人們生活所需的基本物品。最後,根據行政院指定公告的其他物資也不能被徵用或徵購。行政院可以通過公告來指定一些特定的物資,以保護其不受徵用或徵購的限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確保他們能夠獲得必要的物資。這也是為了避免政府濫用徵用權力,限制人民的自由以及損害他們的利益。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下列各款物資,不得徵用、徵購:   一、具外交豁免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四、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立法理由列舉不得徵用﹑徵購之物資﹐以資明確。

  • 豁免權名詞
(0901206 制定)

列舉不得徵用﹑徵購之物資﹐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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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15 條規定:「下列各款物資,不得徵用、徵購: 一、具外交豁免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