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防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