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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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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法第16條規定了不得徵用的人員,包括以下六個類別: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這一類人員正在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因此不得被徵用。 舉例:現役軍人或正在接受軍事訓練的士兵。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這一類人員是根據年度動員計畫而被編列為要員的後備軍人,因此不得被徵用。 舉例:根據動員計畫編列為後備軍人的公務人員。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這一類人員是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或補充兵的後備軍人,因此不得被徵用。 舉例:被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或補充兵的後備軍人。 四、身心障礙者。 這一類人員是有身心障礙的人,因此不得被徵用。 舉例:患有嚴重身心障礙的人。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這一類人員是因健康狀態不適合參加編組的人,因此不得被徵用。 舉例:健康狀態不適合參加編組的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這一類人員是由於公務性質不適合參加編組,因此不得被徵用。 舉例:由於公務性質不適合參加編組的政府官員。

立法沿革 3

(0901206 制定)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現役及受替代役訓練、服替代役勤務未退役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立法理由列舉不得徵用之人員﹐以資明確。

(1031209 修正)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立法理由一、參照兵役法第十六條常備兵役之區分,第一款「士兵役現役」修正為「常備兵役現役」;另「受替代役訓練、服替代役勤務未退役」等文字,均屬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範之替代役,爰併同修正為「替代役」,以避免身分混淆。   二、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增訂「軍事訓練」為常備兵役之類別,爰於原條文第一款配合增訂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情形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1080322 修正)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立法理由國防政策時有調整,為避免未來兵役制度變革時又須配合修法,爰以概括規定予以簡併。

  • 兵役法法規
(0901206 制定)

列舉不得徵用之人員﹐以資明確。

(1031209 修正)

一、參照兵役法第十六條常備兵役之區分,第一款「士兵役現役」修正為「常備兵役現役」;另「受替代役訓練、服替代役勤務未退役」等文字,均屬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範之替代役,爰併同修正為「替代役」,以避免身分混淆。   二、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增訂「軍事訓練」為常備兵役之類別,爰於原條文第一款配合增訂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情形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1080322 修正)

國防政策時有調整,為避免未來兵役制度變革時又須配合修法,爰以概括規定予以簡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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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