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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徵用之物資,應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土地改良物之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補償之規定辦理。 二、搶修、運輸工具,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全額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主管機關參照徵用當地時價標準給付之。
  2. 前項第二款徵用之物資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徵,並於解徵時,給予補償金。
  3. 前項之補償金,應按解徵或毀壞、滅失時之價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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