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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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防法第17條規定了徵用物資的補償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土地和土地改良物的補償應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辦理。對於搶修和運輸工具,應按照政府核定的交通運輸費率全額給付,如果沒有交通運輸費率標準,主管機關應參照當地的徵用時價標準給付。如果徵用期間的物資遭受損壞,主管機關應修復,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解徵,並給予相應的補償金,該補償金應根據解徵或毀壞、滅失時的價值進行估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徵用之物資,應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土地改良物之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補償之規定辦理。 二、搶修、運輸工具,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全額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主管機關參照徵用當地時價標準給付之。 前項第二款徵用之物資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徵,並於解徵時,給予補償金。 前項之補償金,應按解徵或毀壞、滅失時之價值估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物資徵用補償標準﹐以保障人民之權益。 二﹑第二項規定徵用之物資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徵﹐並於解徵時﹐給予補償金﹐以保障人民權益。 三﹑第三項規定補償金﹐應按解徵或毀壞﹑滅失時之價值估定之﹐俾利執行。
- 改良物名詞
- 土地徵收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物資徵用補償標準﹐以保障人民之權益。 二﹑第二項規定徵用之物資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徵﹐並於解徵時﹐給予補償金﹐以保障人民權益。 三﹑第三項規定補償金﹐應按解徵或毀壞﹑滅失時之價值估定之﹐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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