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法第18條規定了關於徵用操作人員的補償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按照操作人員徵用時所給付的報酬標準給付補償。此外,當操作人員因徵用而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時,適用第9條的相關給付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1】《民防法》第18條、第12條和第9條: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27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依第十二條規定徵用之操作人員,主管機關應按徵用時其服務機關或僱用人所給付之報酬標準給付補償;其因徵用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時,準用第九條之各項給付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併同徵用之操作人員﹐主管機關應按徵用時其服務之報酬標準給付﹐以為補償。另其因徵用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時﹐準用第九條之各項給付規定辦理﹐俾保障人民權益。
- 第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民防法 第 9 條條文
- 民防法 第 12 條條文
(0901206 制定)
併同徵用之操作人員﹐主管機關應按徵用時其服務之報酬標準給付﹐以為補償。另其因徵用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時﹐準用第九條之各項給付規定辦理﹐俾保障人民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