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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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徵購之物資,應由主管機關於徵購前,參照市價及新舊程度計價評定之。
- 2.前項價款於物資交付時,一併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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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防法第19條規定了徵購物資的價格評定和支付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徵購前,主管機關應參照市價和物資的新舊程度進行價格評定。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徵購物資之前,會參考市場上相同物品的價格以及物資的狀態來評估價格。 根據該條第2項,物資交付時,應一併支付價款。這表示一旦物資被交付給主管機關,買方應立即支付價款。 有關徵購物資的詳細計價和支付方式的具體規定可能可以在相關的法律或法規中找到。 (以上回答按最新資料為基礎,若最新資料有所更動則以最新資料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徵購之物資,應由主管機關於徵購前,參照市價及新舊程度計價評定之。 前項價款於物資交付時,一併給付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對徵購之物資﹐主管機關應參照市價及新舊程度計價評定之﹐以補償應徵物資所有人之損失。 二﹑第二項規定前項價款於物資交付時﹐一併給付之﹐以保障人民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06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對徵購之物資﹐主管機關應參照市價及新舊程度計價評定之﹐以補償應徵物資所有人之損失。 二﹑第二項規定前項價款於物資交付時﹐一併給付之﹐以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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