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防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2.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