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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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 2.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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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 20 條的規定: 1. 當物資徵用的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立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的物資按照當初交付的地點歸還給原本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2. 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也應隨著解除徵用而停止操作。 舉例來說,如果因為某種災害或緊急情況而徵用了某些物資(例如糧食、醫療用品、電力設備等),當災害或緊急情況結束後,相關的主管機關應該立即解除徵用並將這些物資還給原本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時,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也應該停止相關操作。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避免主管機關延誤﹐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併用物資徵用之操作人員﹐亦應一併解除徵用﹐以保障人民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06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避免主管機關延誤﹐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併用物資徵用之操作人員﹐亦應一併解除徵用﹐以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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