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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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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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第21條,國防部得與有關機關合作,實施防空演習,包括命令實施疏散避難、交通管制、燈火管制、音響管制等必要措施。防空演習的實施辦法則由國防部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根據《國防法解釋函釋》第74號釋義,國防部在實施防空演習時,可以設立疏散避難區、限制道路通行、關閉燈火、控制音響等措施,以達到減少空襲損害的目的。這些措施需要與相關機關合作,並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和制定。 例如,在防空演習期間,國防部可以通過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要求公民前往特定的疏散避難區,以減少可能的傷亡和損害。同時,國防部也可以與交通部合作,制定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包括限制道路通行,以確保疏散避難的順利進行。另外,國防部還可以與內政部合作,關閉城市的燈火照明系統,以減少可能引起空襲的指標性目標。而音響管制則可能包括封鎖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以防止敵方散布恐慌性的信息,干擾國家安全。 總之,民防法第21條授權國防部與相關機關合作,實施防空演習並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等管制。由於防空演習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因此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制定和規範。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提高民眾之警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明定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實施辦法﹐授權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因應實際需要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俾利執行。
-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為提高民眾之警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明定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實施辦法﹐授權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因應實際需要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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