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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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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並執行之: 一、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 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船舶之航行。 三、實施避難及交通、燈火、音響之管制。 四、協助國軍實施防空作戰之監視、通報。 五、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或實施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22條的規定,國防部在戰爭爆發或即將爆發時,可以協調中央主管機關以及相關機關,發布並執行以下事項的命令: 一、對人民和物資進行管制和疏散。 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和船舶的航行。 三、實施避難以及控制交通、燈火和音響。 四、協助國軍進行防空作戰的監視和通報。 五、提供有關防空事項調查所需的資料或進行檢查。 根據相關資料,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以及協助國軍進行防空作戰。這些命令的目的是在戰爭狀態下確保國家的安全。這些命令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並且人民應該遵守這些規定。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並執行之:   一、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   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船舶之航行。   三、實施避難及交通、燈火、音響之管制。   四、協助國軍實施防空作戰之監視、通報。   五、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或實施檢查。

立法理由列明基於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發布命令並執行之事項﹐以維護國家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06 制定)

列明基於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發布命令並執行之事項﹐以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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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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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22 條規定:「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