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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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並執行之: 一、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 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船舶之航行。 三、實施避難及交通、燈火、音響之管制。 四、協助國軍實施防空作戰之監視、通報。 五、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或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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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22條的規定,國防部在戰爭爆發或即將爆發時,可以協調中央主管機關以及相關機關,發布並執行以下事項的命令: 一、對人民和物資進行管制和疏散。 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和船舶的航行。 三、實施避難以及控制交通、燈火和音響。 四、協助國軍進行防空作戰的監視和通報。 五、提供有關防空事項調查所需的資料或進行檢查。 根據相關資料,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以及協助國軍進行防空作戰。這些命令的目的是在戰爭狀態下確保國家的安全。這些命令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並且人民應該遵守這些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並執行之: 一、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 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船舶之航行。 三、實施避難及交通、燈火、音響之管制。 四、協助國軍實施防空作戰之監視、通報。 五、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或實施檢查。
立法理由列明基於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發布命令並執行之事項﹐以維護國家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列明基於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發布命令並執行之事項﹐以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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