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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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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為徵用或徵購之命令,不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者。 二、違反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法第23條規定了兩個情況下可能會受到處罰。第一款是指違反根據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發布的徵用或徵購命令,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的行為。如果被判有罪,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款是指違反根據前一條所發布的命令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也可能被判有罪並接受相應的處罰。 舉個參考例子,如果某人在發生災害後違反了民防部門發布的徵購命令,未按時交付被徵購的物資,則該人可能會被判處罰款或者有期徒刑不超過一年。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為徵用或徵購之命令,不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者。   二、違反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立法理由違反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徵用﹑徵購有關物資之規定者及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違反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有關機關就相關事項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以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以利緊急狀況下公權力之正常遂行及維護國家安全。

(0901206 制定)

違反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徵用﹑徵購有關物資之規定者及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違反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有關機關就相關事項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以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以利緊急狀況下公權力之正常遂行及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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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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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23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