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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為徵用或徵購之命令,不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者。 二、違反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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