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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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為徵用或徵購之命令,不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者。 二、違反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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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防法第23條規定了兩個情況下可能會受到處罰。第一款是指違反根據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發布的徵用或徵購命令,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的行為。如果被判有罪,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款是指違反根據前一條所發布的命令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也可能被判有罪並接受相應的處罰。 舉個參考例子,如果某人在發生災害後違反了民防部門發布的徵購命令,未按時交付被徵購的物資,則該人可能會被判處罰款或者有期徒刑不超過一年。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為徵用或徵購之命令,不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者。 二、違反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立法理由違反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徵用﹑徵購有關物資之規定者及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違反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有關機關就相關事項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以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以利緊急狀況下公權力之正常遂行及維護國家安全。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條文
- 民防法 第 12 條條文
- 民防法 第 13 條條文
- 民防法 第 22 條條文
違反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徵用﹑徵購有關物資之規定者及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違反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有關機關就相關事項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以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以利緊急狀況下公權力之正常遂行及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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