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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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期間,辦理機關(構)得依公告基本工資按日核計發給服勤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 2.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津貼者,不得領取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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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問題: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第2條 回答:根據參考資料「勞動基準法」第2條(91.06.12版),本條規定了工資的定義,指出勞工所得之報酬需具有經常性,並且在一定時間內均可得到。根據以往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綜合各方面情況後,判決認定的報酬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確定這一標準的具體細節和範例。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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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