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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1.20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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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期間,辦理機關(構)得依公告基本工資按日計發給服勤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2.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津貼者,不得領取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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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日數之計算,自報到之日起至解除服勤召集之日止,依實際服勤日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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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關(構)應於民防團隊編組人員解除服勤召集二個月內,以現金、公庫支票或劃入金融機構帳號方式發給本津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11.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