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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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日數之計算,自報到之日起至解除服勤召集之日止,依實際服勤日數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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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相關法條,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的標準是根據實際服勤的日數來核算。具體的計算方式是從報到之日起至解除服勤召集之日止,計算實際的服勤日數,並依此數字核計津貼的發放標準。根據法條所提供的資訊,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標準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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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